
一、依據本校「延攬及留住大專校院特殊優秀人才實施辦法」(附件1)、本校「延攬及留住大專校院特殊優秀人才原則」(附件2)、本院「教學績優教師遴選辦法」(附件3)辦理。
二、符合校訂基本資格及本院訂定資格者,請填具本校「理學院教學績優教師遴選評分表」(如附件3)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檔案,請申請教師於105/04/01(星期五)前將相關資料送至各系所核定,並經各系所核定後向本院提出申請。各系所請於105/04/14(星期四)前送至院彙辦,逾期視同不提出申請。
三、檢附本校104學年度「教學績優教師」暨「教學傑出獎教師」遴選作業時程如附(附件4)。
四、另請申請教師依本校「教師學術倫理實施方案」規定,檢具近三年內參加學術倫理課程講習或研討證明,如未依限檢具證明,視同申請資料不全,歉難受理。